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Tongxiang Dance 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是由桐乡市体育舞蹈舞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全市体育舞蹈的爱好者,为促进体育舞蹈在我市的普及和发展,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体育舞蹈爱好者的品质和艺术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桐乡市体育总会、桐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暂时设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A段3楼33号。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集中桐乡市体育舞蹈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活动,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体育社会化,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
(二)开展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积极参与和举办市际、省际各类体育舞蹈竞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促使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向规范化、规模上发展,提高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者整体艺术水平。
(三)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舞蹈的培训,挖掘桐乡市体育舞蹈青少年儿童运动潜力,推动桐乡市体育舞蹈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通过市场化运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体育舞蹈运动水平或热心于体育舞蹈运动的人士。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体育舞蹈协会统一制证,桐乡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性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 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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